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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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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1.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3.条例及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4.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5.条例及其细则所称的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如果觉得《税法(二):车船税的计税依据》不错,可以推荐给好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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