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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契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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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契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一)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契税以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即土地和房屋为征税对象,具有财产转移课税性质。土地、房雇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契税。 
   (二)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一般税种都确定销售者为纳税人,即卖方纳税。契税则属于土地、房屋产权发生交易过程中的财产税,由承受人纳税,即买方纳税。对买方征税的主要目的,在于承认不动产转移生效,承受人纳税以后,便可拥有转移过来的不动产产权或使用权,法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觉得《税法(二):契税的特点》不错,可以推荐给好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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