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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契税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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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财产税是我国税制的薄弱环节,加强对财产征税在现阶段有着重要的财政、经济和社会意义。国家修订、开征契税,体现了以下三方面的立法精神:
  (一)广辟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契税按财产转移价值征税,税源较为充足,它可以弥补其他财产税的不足,扩大其征税范围,为地方政府增加一部分财政收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房产交易的活跃,契税的财政作用将日益显著。
  (二)保护合法产权,避免产权纠纷
  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涉及转让者和承受者双方的利益。而且,由于产权转移形式多种多样,如果产权的合法性得不到确认,事后必然会出现产权纠纷。契税规定对承受人征税,有利于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产权关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避免产权纠纷。
  (三)调节财富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土地、房屋交易本身就意味着财富的流动或分配。在土地、房屋的交易环节征收契税。可以适当调节财产所有者或财产的取得者的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如果觉得《税法(二):契税的立法原则》不错,可以推荐给好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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