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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特殊减免税规定

01-27 21:27:06| http://www.caiwu51.com |税法二|人气:401我要推荐此文给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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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对所有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开发合同或已立项的房地产都免税,享受免税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投入了资金并进行了开发。对未投入资金即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免税。(2)是否属于该房地产开发建成后的首次转让。如果不是首次转让而是再次转让,每转让一次,都应按规定计征一次土地增值税。(3)是否在规定的5年期限内(后又延长2年)首次转让。除特案规定予以免税的以外,超过7年期限的首次转让,也不予免税。 如果觉得《房地产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特殊减免税规定》不错,可以推荐给好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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