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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试题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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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四、简答题:

51、

(1)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B纺织厂(以下简称“B厂”)相邻30余米处建造一座大厦。在基础工程建设期间,因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使B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出现开裂。B厂遂向A公司提出停止抽排地下水,但被A公司拒绝。后来发现墙体开裂更严重,并导致B厂纺织机器设备的基础移位,机器设备出现异常,纺织质量下降,遭受经济损失。为此,B厂请求A公司赔偿,一直未能解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后经有关单位鉴定,B厂厂房和厂内纺织机器设备受损的直接原因,是A公司因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的。B厂曾邀请外国专家对该厂的纺织机器设备进行了反复的调整、校测,仍未能消除故障。B厂因纺织机器设备受损造成直接损失达82万余元。

(2)A公司在基础工程建设期间,该公司工人王某在工作中发现一只瓷瓶,自认年代久远,有一定的收藏价值,随即拿到古玩市场出售。张某是一位古玩收藏爱好者,经仔细鉴赏后以3万元的价格购得该瓷瓶。
王某挖到瓷瓶并出手获得3万元的消息在附近村民中传开,村民李某得知后,找到王某要求其归还,并以家中珍藏的另一只同样瓷瓶作为证据,说明此瓷瓶与被挖瓷瓶系一对,为其祖上所传之物。
经查:A公司施工地为十几年前征收的某村村民的宅基地,李某家当年的住房确在施工所在位置,被挖瓷瓶与李某保存的瓷瓶确系一对,目前每只瓷瓶的市场价值在3万元左右。

(3)B厂的纺织机器设备通过向甲银行部分贷款购置,在B厂与甲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为担保该笔贷款能按期偿还,B厂与甲银行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B厂以其购置的纺织机器设备为抵押,担保该笔贷款按期偿还;如B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则甲银行有权将该抵押设备变卖,以该设备变现款优先得到清偿。此后,B厂为解决流动资金周转问题,又向乙银行申请贷款。为担保乙银行贷款按期偿还,B厂、C公司分别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B厂与乙银行的抵押合同约定,以B厂纺织机器设备为抵押,担保该笔贷款本息的清偿。此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C公司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约定,当B厂不能清偿乙银行贷款本息时,由C公司代为承担清偿责任。
B厂向甲银行的贷款到期后,因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甲银行在不能与B厂协商解决债务的情况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变卖抵押设备,用于优先清偿债务。在该诉讼进行中,由于B厂与乙银行的贷款也已到期,乙银行在其债务未得清偿的情况下,也向法院起诉,要求以抵押设备变现受偿,并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查:由于该抵押设备受损,现有价值不足以清偿该两笔银行贷款本息。

(4)B厂因受汇率变动影响,在产品出口受阻的情况下,将部分厂房出租给D公司,租期3年。出租1年后,B厂决定解散该厂。在清算过程中,将整体厂房进行拍卖。E公司在拍卖中以高于D公司的价格买下B厂的厂房。B厂与E公司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E公司向B厂支付全部购置款项。后B厂在与E公司签订合同后10日内,又将其厂房以高于E公司的报价卖与F公司,并与F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第三日办理了产权手续。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B厂可向法院提出何种主张?请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属于善意取得?说明理由。李某能否对该瓷瓶主张权利?如果可以,应如何主张?如果不可以,请说明理由。
3、B厂与甲银行、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在抵押设备不足以清偿甲银行和乙银行债务的情况下,谁的债务优先得到清偿?如果A公司对B厂的设备损失进行赔偿,该赔偿金能否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乙银行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4、D公司能否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E公司的买卖行为无效?说明理由。B厂厂房的所有权归谁所有?说明理由。E公司与B厂的房屋买卖行为如何处理?
 
标准答案:

1、B厂可依据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向法院主张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的物上请求权,以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债权请求权。第一,由于A公司的施工行为,已经导致B厂地面下沉,厂方墙体出开裂,并且直接危及到B厂的生产设备出现故障,直接影响该厂生产。对此,B厂有权要求A公司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以确保B厂的人员、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由于纺织机器设备的基础移位,机器设备出现异常,纺织质量下降,请外国专家维修,实际遭受82万元经济损失,B厂就其损失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权利为债权请求权。第三,根据法律规定, 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2、张某不属于善意取得。因为该瓷瓶为埋藏物,王某拾得该埋藏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埋藏物通过转让为他人占有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根据上述规定,遗失物(包括埋藏物)的受让人取得遗失物(埋藏物)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李某能对该瓷瓶主张权利。因为有证据证明李某对该埋藏物享有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规定,第一,李某有权在知道王某将该瓷瓶出售给张某后的两年内,通过诉讼要求张某予以返还;第二,因为张某是通过古玩市场以3万元购买的。因此,李某要求张某返还该瓷瓶时,应当向张某支付3万元的费用;第三,因为王某为拾得埋藏物,对该瓷瓶无处分权。因此,李某向张某支付3万元的费用后,有权向王某追偿。

3、B厂与甲银行、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均有效。《物权法》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双方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以及合同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该抵押合同有效。
在抵押设备不足以清偿甲银行和乙银行债务的情况下,乙银行的债务优先得到清偿。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本案中,虽然甲银行与B厂的抵押合同签订在先,乙银行与B厂的抵押合同签订在后,但是乙银行与B厂就其合同约定的抵押物进行了抵押登记。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乙银行就抵押物的变现应当优先于甲银行得到清偿。
如果A公司对B厂的设备损失进行赔偿,该赔偿金应当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因为《物权法》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乙银行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中B厂为乙银行的债务人,B厂以其及其设备抵押给乙银行,属于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并且,乙银行与C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承担责任的顺序。因此,C公司承担补充担保责任,即首先应当以B厂的抵押设备进行清偿,该物不足清偿时由C公司就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D公司不能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E公司的买卖行为无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而本案中E公司的购买价格高于D公司,不是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厂房,因此D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B厂厂房的所有权应归F公司所有。根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F公司依法就购买的厂房进行了产权登记,而E公司虽然先于F公司与B厂签订厂房转让合同,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F公司获得该厂房的所有权。
虽然E公司未获得B厂厂房的所有权,但其与B厂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B厂又未与E公司履行合同,因此E公司有权根据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追究B厂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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