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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七项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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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县物价局行政功令责任制七项相关轨制

物价局行政功令主体资格和行政功令人员资格轨制
物价局行政功令看管搜检轨制
物价局行政功令轨范轨制
物价局价钱行政功令公示轨制
物价局行政功令审核轨制
物价局价钱投诉举报轨制
物价局行政功令过错责任究查轨制

县物价局行政功令主体资格和
行政功令人员资格轨制

第一条 为明晰行政功令主体资格,解决行政功令人员资格前提、资格确认的轨范、功令证件打点和对行政功令人员的看管打点等方面的问题,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价钱法》和《安徽省行政功令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功令证件发放打点法子》等划定,拟定本轨制。
第二条 县物价局具有行政功令主体资格,是对外行使行政权益、进行价钱行政打点和处事的独一主体,一切行政功令行为均以县物价局名义作出。
第三条 县物价局局属各单元都不是自力法人,均不得以自己名义自力行使行政功令权,否则承担响应责任。
第四条 凡从事价钱行政功令工作的人员,必需持有正当有用的《安徽省行政功令证》,方可从事价钱行政功令工作。
第五条 凡从事价钱行政功令工作的人员,必需加入全省统一的行政功令资格考试并成就及格,方可取得安徽省行政功令资格。
第六条取得安徽省行政功令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申领《安徽省行政功令证》。
第七条 下列功令人员不予公布《安徽省行政功令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功令工作的;
(二)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
(三)因违法或违纪正在接管审查的;
(四)受行政处分后不满1年的。
第八条行政功令证件只用于持证功令人员进行功令勾当,只限于功令区域内和部门营业内的功令勾当。
第九条 价钱功令人员在实施价钱查询拜访、搜检等行政功令时,必需自动出示行政功令证件剖明身份。
第十条 行政功令证不得转借、租用,一经发现,由局办公室收回功令证件,暂停行政功令资格。
第十一条 对功令证件实施年度磨练,分局、队、中心理当按照划定的时限将本单元功令人员的功令证件收齐后交由局办公室统一打点,具体时刻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放置而定。
未经年检或者经年检注销的功令证件一律失踪效。
第十二条 行政功令人员遗失踪行政功令证件,由持证人写出申请,局办公室核实,实时陈述县政府法制办,经登报声明后,从头申领行政功令证件。
功令证件遗失踪人员在证件补发前不得从事行政功令工作。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分局、队、中心理当收回功令证,并负责交由办公室统一交还发证机关,打点证件注销手续:
(一)调离功令岗位的;
(二)退休的、辞去公职或者被解雇公职的;
(三)到期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及格的;
(四)被吊销功令证的;
(五)发证机关认为理当收回的。
第十四条 本轨制自觉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功令看管搜检轨制

第一条 为促进严酷依法行政,提高功令人员功令水平,保障价钱法令、律例、规章得以贯彻落实,拟定本轨制。
第二条本轨制所称行政功令看管是指县物价局对分局、队、中心和人员实施法令、律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进行看管和搜检,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措置的勾当。
第三条县物价局依法行政率领组负责本局行政功令看管搜检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和实施行政功令看管搜检工作;
(二)查核行政功令人员的功令工作;
(三)组织和承办行政功令人员营业培训、查核工作,打点、确认功令人员天资等事项;
(四)对行政功令和看管搜检进行查询拜访研究,组织经验交流;
(五)完成局率领交办的其他行政功令看管事项。
第四条 行政功令看管搜检搜罗下列内容:
(一)行政功令主体是否正当,功令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功令人员是否依据价钱法令、律例、规章严酷功令,有无违反法令、律例和规章的行为;
(三)局发规范性文件的正当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恰当性;
(五)行政功令人员在行政功令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轨范;
(六)功令轨制和功令队伍培植情形;
(七)其他需要看管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功令看管搜检体例:上级搜检、专项搜检、重年夜案件督查、案件查询拜访、自查和抽查、书面审查、设置举报等。
第六条 物价局依法行政率领组实施行政功令看管,有权调阅分局、队、中心行政功令檀卷和其他资料,有权向行政功令人员查询拜访有关功令勾当情形。
被看管的部门及其行政功令人员必需接管看管搜检,如实反映情形,供给有关资料。
第七条 看管搜检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划定措置:
(一)行政功令主体不 www.caiwu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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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妥的,应予以更正或撤销;
(三)行政功令违反法定轨范的,应予以更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令、律例的,应责令期限更正;情节严重的,按《县物价局行政过错责任究查轨制》的有关划定措置。
第八条 平正易近或者组织对价钱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
为,有权向价钱主管部门揭破、控诉,受理后理当实时查处或者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将措置功效奉告揭破人、控诉人。
第九条 行政功令人员在行政功令工作中成就凸起的,由县物价局给以赞誉。
第十条 县物价局行政功令勾当,接管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和省、市物价局的看管搜检。
第十以条 本轨制自觉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功令轨范轨制

第一条 为规范价钱行政功令行为,保障价钱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权益,呵护平正易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价钱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行政赏罚法》、《价钱行政赏罚轨范划定》等法令、律例的有关划定,拟定本轨制。
第二条 本轨制所称的行政功令轨范是指价钱主管部门依据法令、律例、规章等划定,实施对价钱勾当进行查询拜访、搜检,查处价钱违法行为等价钱功令时所应遵循的工作轨范。
第三条 价钱部门实施行政赏罚,理当遵守法定轨范。否则,行政赏罚无效。
第四条 实施价钱搜检时,功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有用功令证件,并向当事人送达《搜检通知书》。
第五条 功令人员经由过程搜检当事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价钱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元和小我查询拜访取证等体例进行价钱搜检,并按划定建造相关文书。
第六条 对价钱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平正易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赏罚的,可以就地作出行政赏罚抉择。
第七条 经初轨范查或者搜检,发现当事人存在价钱违法行为的,但不能就地作出行政赏罚抉择的,应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核准立案查处。
第八条 功令人员对案件查询拜访终结后,应提交《查询拜访终结陈述》。
第九条 价钱违法案件经集体审议后,按划定轨范建造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行政赏罚事先奉告书等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对价钱主管部门拟作出的行政赏罚,应奉告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当事人过时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作抛却上述权力。
价钱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赏罚。
第十一条 价钱主管部门作出责令破产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年夜数额罚款等行政赏罚抉择前,应奉告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理当在价钱主管部门奉告后3日内提出,价钱主管部门理当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行政赏罚抉择依法作出后,当事人理当在规按刻日内予以履行。对到期不履行的,价钱主管部门依法可加赏罚款,也可申请人平易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赏罚抉择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赏罚抉择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物价局或县人平易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经由议定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时代,行政赏罚不竭止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赏罚终结后,功令人员理当按规范要求建造行政赏罚檀卷,归档保留。
第十五条 本轨制自觉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价钱行政功令公示轨制

第一条 为成立健全行政功令责任制,规范行政功令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划定,连系县物价局工作现实,拟定本轨制。
第二条 行政功令公示理当遵循正当、实时、客不美观的原则。行政功令公示理当接管看管。
第三条 行政功令理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功令的主体资格;
(二)行政功令的法令依据;
(三)行政功令主体的职责;
(四)行政功令的工作轨范;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应承担的义务;
(六)申诉、控诉、举报的体例、路子;
(七)其他依法理当公示的事项。
第四条 行政功令公示的内容理当在功令主体工作场所的精明位置或便于人平易近群众查阅的场所公示。
第五条 行政功令公示可以经由过程网站、政府通知布告栏、电视、报纸、印刷资料或奉告书等多种体例进行,并便于相对人体味查阅。
第六条 行政功令公示的内容理当完整、清楚、切确。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诠释的,理当声名、诠释,并供给实时、切确的信息。
第七条 法令、律例、规章对公示的体例、路子、刻日有划定的,遵照划定打点。
第八条 县物价局办公室负责本局行政功令主体的功令公示。
第九条 本轨制自觉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功令审核轨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功令行为,严酷按照法定轨范行使行政功令权,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实现依法抉择妄想,依法功令,按照《行政赏罚法》、《政府拟定价钱行为轨则》、《价钱行政赏罚轨范划定》等划定,连系县物价局工作现实,拟定本轨制。
第二条 本局制发规范性文件、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由分管局长负责审核。
第三条 本局措置重年夜价钱违法案件、较年夜数额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赏罚,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审核。
第四条 本局制发规范性文件及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审核内容:
(一)是否具有响应的法定权益;
(二)是否与法令、律例、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法定轨范;
(四)具体划定是否恰当;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赏罚审理、审核的内容:
(一)案件的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根基情形及违法事实;
(三)行政赏罚证据是否确实充实;
(四)行政赏罚合用法令律例和定性是否切确;
(五)轨范是否正当;
(六)有关方面的建议是否合理;
(七)行政赏罚定见是否适当、合理;
(八)其他需要审理或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审核发现行政功令中存不才列气象的,理当依法责令更正或者撤销,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究查: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合用法令、律例、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轨范的;
(四)措置功效显失踪公允的;
(五)较着存在行政不作为的。
第七条 本轨制自觉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价钱投诉举报轨制

第一条 为使价钱投诉举报工作加倍规范化、轨制化,按照国家成长更始委《价钱违法行为举报划定》和省物价局《关于价钱违法行为举报划定的实施定见》,拟定本轨制。
第二条 价钱投诉举报电话号码:12358。
第三条 县物价局价钱看管搜检分局(以下简称价检分局)负责本局价钱投诉举报的值班、受理、挂号、呈批、承办、督办、反馈、陈述等工作。
第四条 价钱投诉举报工作应遵循“尊敬事实、从快措置、实时了案、迅速反馈”的原则。
第五条 接听价钱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应文明用语,立场驯良,热情处事,对劲回覆。
第六条 为举报者保密,呵护举报者的正当权益。
第七条 受理价钱投诉举报工作轨范:
(一)值班。12358价钱投诉举报电话全天候24小时专人值守,重年夜节沐日时代,全局规模内排班值守。
(二)接听。接听电话要热情、耐心,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对价钱咨询,能够就地诠释或解答的问题,要当即解答清楚。
(三)挂号。价检分局接到投拆、举报时,要统一挂号编号,填写《价钱投诉举报挂号表》,并按照举报件内容进行分类。不得潜匿不报或口头转办。
(四)呈批。价检分局接到举报后当日提出拟办定见,报局率领批示。
(五)承办。举报案件,严酷按照“二十四”字方针办案,年夜体案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发性案件,简化轨范,急事急办;对于省、市价钱看管搜检局或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投诉举报,严酷按照有关划定打点。
(六)督办。价检分局负责督办本局的举报案件,一般案件刻日为15天,年夜案、非凡案件刻日最长为一个月。
(七)反馈。价检分局承办、督办的案件了案后5日内反馈给举报人,对于省、市价钱看管搜检分局或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转办的举报案件,了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实时上报材料。
(八)陈述。举报件办结后,应将打点情形陈述,并将受理、打点等资料清算归档。对于承办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的工作情形,按期剖析汇总上报,每月一次报局率领。
第八条 本轨制自觉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功令过错责任究查轨制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看管本局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呵护平正易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预防和削减过错的发生,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价钱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行政赏罚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国家抵偿法》和《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划定,连系本局现实,拟定本轨制。
第二条 本局公务人员因为居心或过失踪,违法行政造成平正易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危险或财富损失踪的,或给本局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本轨制究查责任。
第三条 对过错责任的究查,坚持脚结壮地、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连系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公务人员有下列气象之一的,究查其过错责任:
(一)定、调价欠妥真查询拜访核实成本,导致价钱严重不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合适法定前提申请公布《收费许可证》的拒绝打点或者跨越时限的,对不合适政策收费前提而予以打点的;
(三)违反工作轨范或工作权限,私行定、调价的;
(四)违反价钱看管搜检轨范打点搜检案件的;
(五)对举报、直接发现或者当事人申请查处的价钱违法行为,理当措置而不予措置的;
(六)不遵守限时办结、首问责任等各项工作轨制的;
(七)多次不能完成工作使命的;
(八)泄露价钱奥秘或者搜检奥秘的;
(九)操作权益吃拿卡要的;
(十)其他需要依法究查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配合过错,按照各自理当承担的责任,分袂给以措置。
第六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以如下措置:
(一)责令书面搜检;
(二)传递攻讦;
(三)给以党纪处分;
(四)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分袂给以警告、记过、记年夜过、降级、罢免、解雇等行政处分;
(五)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究查刑事责任,并追偿部门或全数行政抵偿费用。
以上各项,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第七条 在作出措置抉择前,理当充实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申辩。过错行为人对措置抉择不服的,可在收处措置抉择之日起15日内,向局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局纪检监察机构理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复核,并由局党组研究作出复核抉择。对行政处分抉择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抉择不服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时代,不竭止执行原措置抉择。
第八条 被究查过错责任人员,在年度公务员查核中,打消其加入今年度优异公务员及其他前进前辈小我以上奖励的评选资格。被给以本轨制的第六条(三)、(四)、(五)项措置的人员应定为“不称职”。
第九条 局监察室负责受理、打点对局机关、单元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将措置功效实时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 本轨制自觉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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