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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习题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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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某公司在2003年依其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计算出其会计利润为160万元,并以此为依据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查对其账簿时发现该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有下列问题:(1)公司当年扣除的工资总额为120万元,但税务机关核定的公司计税工资总额只有110万元;(2)公司当年向银行借款200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向其他企业取得同类同期借款200万元实际支付利息10万元,该公司按银行利息标准扣除了利息12万元;(3)当年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公司将其全部计入利润;(4)按规定开支管理费用10万元;(5)购买小设备支付30万元,公司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将其扣除。

  根据有关规定,计算该公司在2002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补缴的税款数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正确答案:

  (1)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以会计利润作为基础进行调整,将计税不应加而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加上的收入扣除掉,将计税时不应减掉而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的支出补加上,将计税时应加或可扣的款项、在计算会计利润时也作了相同处理的款项不作调整。

  工资的扣除额需要调整,不应超过计税工资的款项,超过的依计税工资数额扣除;

  向银行的借款利息不用调整,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数额少于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数额的,按实际支付的利息数额扣除;

  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支付的其他管理费用可以扣除,不用调整;

  购买设备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不能扣除,应调整加入。因此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调整减少额+调整增加额=160-30+〔(120-110)+(12-10)+30〕=172(万元)

  (2)应补缴的税款=应纳税额-已纳税额=172×33%-160×33%=3.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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