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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联合执法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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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联合执法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六部委、河南省政府7月21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54号)以及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的《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联合执法工作方案》,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进一步巩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成果,促进矿业秩序、生产秩序和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市政府决定自20**年7月下旬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的联合执法活动(以下简称“联打”),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活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与属地结合的原则进行。为切实加强对“联打”工作的领导,确保“联打”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市政府建立“联打”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召集人:
市政府副市长
召集人:
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
市监察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市电业局副局长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联打”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直各有关部门在明确一名副职的同时,再明确一名股长,具体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电话:8182526。
“联打”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产煤乡镇政府必须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做到领导、人员、办公、制度四固定。

二、“联打”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共五类)。
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国有煤矿和未经批准私自生产的小煤矿;
2、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
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
4、新建、技术改造矿井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投产的矿井;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
5、20**年7月13日以前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经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机关审查,依法作出不予发证的矿井。
(二)依法打击违法生产活动(共四类)。
1、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包括无采矿许可证的矿井;有采矿许可证但没有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验收、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矿井;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矿井;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设计依法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或拒不停止施工的矿井;
2、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
3、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4、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三)“联打”工作要与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煤炭安全专项整治、煤炭资源整合、煤矿生产能力审核、煤矿安全评估、驻矿安全督导、专家会诊以及专项检查有机结合起来。按照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小煤矿资源整合规划实施方案,拟关闭小煤矿必须彻底关闭;需要生产系统改造的煤矿,在生产系统改造期间,除保留一套生产系统用于改造外,其余生产系统一律关闭;单独保留的小煤矿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改造为15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予以关闭;处于独立块段的小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所有证照不再延续,按期关闭;对该整合而不参加资源整合和规定生产系统改造而不改造的小煤矿,必须坚决予以关闭。
(四)“联打”工作按照分级与属地结合的原则进行。对于已经确定资源整合的煤矿,整合到省属煤矿的,由省级负责检查执法;我市“联打”的重点是所有乡镇煤矿和市属7家国有煤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违法小煤矿的“联打”行动。

三、有关单位的相关职责
市安监局:负责对“五类整顿”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煤炭局:负责对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矿井进行监管;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停产整顿矿井进行验收。
市国土局:负责查处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的矿井和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市工商局:负责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
市公安局:负责收缴决定关闭矿井火工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持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
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打击违法活动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保障打击煤矿非法生产活动政令畅通。
市电业局: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市发改委:负责资源整合的督促、协调、指导工作。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镇煤矿的“联打”工作和全力配合市“联打”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行动。
“联打”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周五召开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工作会议,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产煤乡镇政府每周四汇报一周“联打”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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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安排
“联打”活动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26日-7月31日),成立组织,制定方案,进行动员。各产煤乡镇政府必须建立“联打”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制定联合打击非法生产活动方案,明确领导组织,量化目标责任,层层动员部署。市“联打”联席会议组织、督促、指导、协调全市联合安全大检查和“联打”工作。
第二阶段(8月1日-8月31日),排查摸底,确立对象,汇总上报。市煤炭局、安检局、国土局要按照各自职能要求,会同产煤乡镇政府对全市所有煤矿进行逐矿检查和逐矿排查。将排查结果和被列为“五整顿、四关闭”矿井名单,于8月20日以前上报市“联打”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单位在排查期间具体分工如下;
1安检局;一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国有煤矿和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的小煤矿;二是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三是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四是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五是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是经整顿仍不达标、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七是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改或停而不整的;八是截至8月20日仍未参加资源整合或仍未办理相关整合手续的。
2、煤炭局;一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国有煤矿和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的小煤矿;二是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三是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四是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五是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改或停而不整的;六是截至8月20日仍未参加资源整合或仍未办理相关整合手续的。
3、国土局;一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国有煤矿和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的小煤矿;二是无证非法开采的;三是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四是采矿证逾期但未关闭的;五是越层越界开采的;六是截至8月20日仍未参加资源整合或仍未办理相关整合手续的。
各单位对所担负的排查内容和上报结果在联打期间负全面责任。对停产整顿矿井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国土资源、煤矿监察、煤炭管理、工商等部门,要及时依法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乡镇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8月25日后,市“联打”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各乡镇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9月1日-11月30日),整改与关闭。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产整顿矿井按照法定安全条件,逐一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标准,核定工程量,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并监督整改。整改完毕后,由煤矿提出申请,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监督,验收结果报市政府“联打”联席会议办公室,证照齐全、验收合格的矿井可以恢复生产;证照不齐全的矿井,必须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停而不整、整顿期间擅自生产,或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对列入关闭对象的煤矿,要上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并告知国土、安监、煤炭、工商、电力等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退回提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安部门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电力部门立即切断电源,并且临近煤矿不得转供电源。对确定关闭的矿井,按照关闭煤矿的隶属关系,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分别发布关闭矿井公告。之后,由乡镇政府负责,分包部门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同时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11月份,各产煤乡镇上报“五整顿”、“四关闭”工作的“联打”结果。市“联打”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进行专项督查。
第四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验收总结。12月10日前,市“联打”联席会议组织对全市“联打”工作进行全面验收总结,对按期完成任务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完不成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并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12月11日—12月31日,迎接上级验收。

五、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安监局负责,每周五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沟通一周的“联打”情况,及时整理编发简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2、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各产煤乡镇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联打”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周四要将一周的煤矿“联打”情况上报市“联打”联席会议办公室。
3、严格执行举报查处制度。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联打”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及时组织查处各种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报告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对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或者处理的案件,要及时以文件形式予以移交或报告。对不及时移交,或接到移送后不认真处理,或遇到问题不报告、不积极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主办人员的责任。
5、严格执行领导包案制度。对“联打”中发现的重大案件,要明确一个责任部门,有部门领导包案,案件没有解决,决不放过,出了问题要追究包案领导的责任。
6、严格督导制度。市政府将在适当时候组织督导组,对各产煤乡(镇)、市直有关部门的“联打”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联打”图形式,走过场的,要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严肃查处煤矿安全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在煤矿参股分红、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公务人员,一经发现,一律开除公职,没收违法所得,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对在监管监察执法中失职、渎职的公务员,也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在“联打”中收受被检查单位财物、在被检查单位报销票据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凡一个乡(镇)发现一处属于应关闭取缔而未关闭取缔矿井的,对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给子行政处分,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有关主办人员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六、市直有关部门“联打”举报电话
市安监局:市国土局:
市煤炭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工商局:
市环保局:
市电业局:
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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