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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业务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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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按照会计销售的确认条件,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有的构成会计销售,有的则不构成会计销售。对于构成会计销售的,纳税人自然必须按规定增记企业的销售收入,而对那些不构成会计销售的行为,纳税人又该如何进行处置呢?
  纳税人至少有两种选择:方案一是按照《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1994]财会字第31号)处理,即在会计处理上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方案二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及会计核算原则进行处理,即在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时,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增记企业的销售收入。那么,对纳税人来说,哪一种方法更能有效地减轻税收负担呢?我们不妨举例进行比较。
  恒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2月份,将自产的钢材用于建造办公房。该批钢材成本为45万元(不含税价),市场售价为80万元(不含税价)。纳税人所建办公房于同年8月份完工并交付使用。
  方案一 如果纳税人按[1994]财会字第31号文处理,则2003年2月份,在移送使用钢材时,须计算缴纳增值税应交税金=800000×17%=136000(元)
  借:在建工程586000
    贷:产成品450000
      应交税金136000 
  8月份,纳税人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须作会计分录(不考虑其他因素):
  借:固定资产586000贷:在建工程586000年终,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还须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二条的规定调增计税利润。 应调增的计税利润=800000-450000=350000(元)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纳税人的视同销售业务应纳所得税为: 应交税金=350000×33%=115500(元)
  方案二 如果纳税人在账务处理上作销售处理,则2003年2月份,在钢材移送使用时,计算应交的增值税金。
  应交税金=800000×17%=1360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93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36000
      产品销售收入800000 
  8月份,纳税人将工程交付使用时,须作账务处理(不考虑其他因素): 
  借:固定资产936000
    贷:在建工程936000
  很显然,按方案二进行核算时,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比第一种方法多出了350000元。假设该固定资产使用期为2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那么,仅2003年9-12月份方案二就可比方案一多计提折旧4156.25元。
  同样,纳税人的该笔视同销售业务到年终时也须计缴所得税。(此处已不再是纳税调整问题,因为企业已经做了收入。)
  应纳企业所得税=(800000-450000-4156.25)×33%=114128.44(元) 与方案一相比,纳税人选用方案二可以少交所得税1371.56元(41562.25×33%)。实际上,如果按上述假设,纳税人在该固定资产报废前,将多提折旧332500元[350000×(1-5%)],从而少交所得税109725元(332500×33%)。
  很显然,选择方案二,纳税人更能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说,当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时,最好的办法仍然是选择用销售收入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因为这样更能有效地开展税收筹划。
  本文讨论的其实就是销售与成本之间的差价——35万元如何处理的问题。建议这家企业干脆不反映这部分差价。但是,这家企业将这笔业务作销售一次处理后当年就要缴纳所得税,这样做是否上算,还得看税后利润才能下结论。从这个角度看,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简单下结论说哪个方案上算。 如果觉得《视同销售业务的税收筹划》不错,可以推荐给好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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