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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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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流动党员打点工作,形成系统、科学、有用的流动党员教育打点机制,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实阐扬党员的先锋楷模浸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关于增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打点的暂行划定》和XX党委组织部《关于增强流动党员教育打点工作的定见》的划定,连系[公函易爱心文秘网-http://www.caiwu51.com]我市现实,拟定本暂行法子。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经常分开当地、本单元党组织或者持续分开时刻跨越3个月不足6个月,或者持续分开时刻虽然跨越6个月但外出地址或工作单元转变频仍的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的党员。

第三条  党员外出应向地址党组织陈述。陈述的内容应搜罗:外出理由、外出地址、外出时刻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联系的体例等。

第四条  党员外出合适有关政谋划定的,下层党组织应予赞成并实时为其转移组织关系、出具党员证实信或打点《流动党员勾当证》。

第五条  流动党员教育打点的根基原则是: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增强对党员的教育打点,有利于阐扬党员先锋楷模浸染。

第二章   打点职责

第六条  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都应担负起打点流动党员的职责。坚持条块连系,实施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双向配合配合打点的体例。

第七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把握流动党员去向,采纳有师法子增强教育打点,向所去向所、单元党组织传递并实时把握外出党员的默示情形;流入地党组织要经常与流出地党组织自动联系、实时沟通、慎密亲密配合,切实承担起流动党员教育打点的首要责任。

第三章   打点体例

第八条  按照流动党员的就业形式和栖身状况,合理确定党员的打点体例。就业斗劲不变、工作单元成立党组织的由单元党组织打点;工作单元未成立党组织而有行业协会的,可由行业协会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统一打点;且则未落实工作单元,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流动处事机构或劳动力流动处事机构的,可由人才流动处事机构或劳动力流动处事机构党组织打点;就业单元不够不变但栖身地斗劲固定的,可由栖身地党组织打点;栖身地经常变换的,可由原地址地党组织打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设立XX市流动党员打点处事中心,负责跨区域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实施《流动党员勾当证》打点轨制,并将外出党员的姓名、地址支部、发证时刻、外出原因、外出地址、外出时刻等情形挂号造册。各下层党组织每年须对《流动党员勾当证》磨练1次,3年期满后换发新证。对流入我市的流动党员持有的《流动党员勾当证》的相关内容要当真填写。

第十条  市直属机关党委、街道党工委、苏木党委及相关党委(党工委)也应设立下层党组织流动党员打点处事中心,市流动党员打点处事中心负责将《流动党员勾当证》统一发至各下层党委(党工委)流动党员打点处事中心,由其发放或磨练《流动党员勾当证》。各下层党组织应按照现实情形,把流入我市的流动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或零丁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各下层党委(党工委)要指派专人负责流动党员的教育打点工作。

第十一条  农牧区、街道社区、企业等党组织要设立流动党员挂号工作站,对当地域、本单元的流动党员进行挂号造册,把握流动党员的根基情形。市人才、劳动力交流处事机构应成立党组织,负责打点进入人才、劳动力交流处事机构,尚未落实工作单元又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十二条  集体外出、地址相对固定,时刻在6个月以上,属统一下层党委的3名以上正式党员,应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姑且党支部(或党小组);属分歧下层党委的,上一级党组织应按照现实情形,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姑且党支部(或党小组),附属有关下层党委;前提具备的,可以成立流动党员党总支或下层党委。

第十三条  切实增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平易近办非企业单元和社会集体等规模的党建工作,提高党组织的组建率,不竭扩年夜党组织的笼盖面,保证流动党员能够过上正常的组织糊口。

第五章   组织关系

第十四条  党员外出地址或工作单元相对固定,外出时刻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理当开具中国共产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刻6个月及以内的,一般理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实信。外出地址、时刻不确定的,一般理当持有《流动党员勾当证》。短期外出开会、参不美观、进修、实习、考查、借调工作、打点公务、休假投亲等,时刻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党员,一般开具党员证实信;时刻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实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十五条  凡党员所去单元已成立党组织的,理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元党组织;单元未成立党组织的,理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元地址的乡镇、街道党组织,或党员所栖身的村、社区党组织。以上单元或处所领受确有坚苦的,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处事机构党组织。

第十六条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斗劲集中的,原地址企业党组织理当与其所去单元或处所党组织做好跟尾工作,辅佐党员实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流向不确定的,一般先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其栖身地地址的乡镇或街道党组织。

第十七条  对按照国家政策有关划定,已纳入社区打点的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其所栖身社区具备领受前提的理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党员栖身的社区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在外持久假寓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现栖身地党组织;对异地栖身、受聘到新的单元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理当按照时刻长短及工作单元等具体情形转移组织关系;被原单元返聘的,理当继续将其党员组织关系留在原单元党组织。

第十八条  对于待安设的复转甲士和年夜中专结业生中的党员,由军转办、安设办、人才交流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元的党组织教育打点;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元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本人、怙恃或妃耦所栖身社区党支部或市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教育打点。

第十九条  在本市规模内流动的党员,能经常返回地址党组织加入组织勾当的,其组织关系一般维持不变。

第二十条  在职党员私行去职、下岗职工党员和农牧区无职党员私行外出,地址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攻讦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分歧情形作出需要的措置。涉及党籍措置的,应稳重看待。

第六章   信息收集

第二十一条  市直属机关党委和街道社区、苏木嘎查、科技园区、驻市单元党组织要成立《外出党员挂号簿》和《外来党员挂号簿》,记实流动党员具体情形。

市委组织部要操作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打点系统专门成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录入流动党员的根基情形,实步履态打点。

第二十二条  成立流动党员根基情形按期报送轨制,党支部每季度要将有关情形上报下层党委(党工委),下层党委(党工委)每半年要将有关情形上报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三条  成立全市党内根基信息打点收集,慢慢延长到每个下层党组织,实现流动党员根基情形的信息化打点。

第二十四条  鼎力成长流动党员远程教育收集,充实操作党建网站或网页、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收集等手段,增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打点与处事。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要按照流动党员人多、面广、分手、职业杂等特点,连系流动党员的思惟、工作和糊口现实,开展内容丰硕、形式多样的教育勾当。在流动党员流动前、流动时代和流动后均要增强教育,做到教育不脱节,打点不竭线。

第二十六条  党员外出前,党组织要进行教育,提出明晰要求,奉告联系体例;党员外出时代,党组织应经由过程恰当体例与党员继续连结联系,体味党员外出后的思惟、工作情形,实时向外出党员传递党组织主要情形;党员返回后,党组织应实时派人与流动党员谈心,当真磨练《流动党员勾当证》记实内容,具体体味党员外出时代的默示,听取他们的定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领受流动党员的党组织要严酷党的组织糊口,搞好经常性的党内勾当。连系流动党员的进修需求,抓住机缘开展集中培训、专题教育和组织勾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经济、法令、现代科学手艺等与之从业慎密亲密相关常识的教育培训,不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惟素质和营业能力,使流动党员真正从思惟上受到教育和启发。

第二十八条  对流动性较年夜,且无固定地址,但可以随时返回原地址地域(单元)的流动党员,由原地址地域(单元)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打点。

第二十九条  积极指导流动党员阐扬先锋楷模浸染。操作外出党员勾当规模广、经营道路多、获守信息灵的优势,策动外出党员为家乡培植献计献策、牵线搭桥,传送科技和市场信息,引进成长经济项目,率领群众配合致富。

按照外来党员素质相对较高、在外来人员中有必然号召力的特点,指导外来党员带头遵纪守法、老实劳动、正当经营,充实阐扬他们在外来人员中的带头示范浸染,带动其他外来人员配合为第二家乡的经济培植和社会不变处事。

第三十条  正视对流动党员中优异分子的培育和使用,实时把政治素质好、懂经济、会经营、善打点、有开拓进取精神、事业心强、群众拥护的流动党员,选拔到农牧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班子,充实下层党的工作力量。

第八章   权力保障

第三十一条  打点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若是其地址的党组织由流入地打点,在流入地加入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若是其地址的党组织由流出地打点,在流出地加入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二条  持《流动党员勾当证》和党员证实信外出的流动党员,在流出地加入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章   平易近主评议

第三十三条  未打点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单元党组织加入平易近主评议党员勾当,若是流动时代适逢外出地址地或单元党组织开展平易近主评议党员勾当,可以加入进修,接管教育,但不能以此庖代回原单元党组织加入平易近主评议。

第三十四条  流动党员确因非凡原因不能回原单元党组织加入平易近主评议的,可交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要经由过程磨练《流动党员勾当证》、听取流动党员思惟、工作情形陈述请示以及向所去向所、单元党组织体味情形等体例,把握流动党员外出时代的默示,严酷执行评议尺度,按划定评定等次。

第十章   党费收缴

第三十六条  每年岁首,流动党员应向党组织如实申报上一年度外出后的现实收入,党组织按照党员收入情形,按照中组部划定的比例和尺度,确定交纳党费的基数,审定月交纳党费数额。

第三十七条  流动党员按照现实情形可采纳邮汇、委托代交等体例,至少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第十一章   组织率领

第三十八条 各下层党委(党工委)要把流动党员教育打点工作摆上主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查核党委(党工委)率领班子及有关率领成员工作实绩的内容。逐级成立责任制,明晰响应职责。

第三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要增强对流动党员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商、平易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当真履行职责,配合全力,配合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打点工作。

第四十条  成立流动党员联系轨制。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应确定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作为他们的联络员,每人联系1至5名人动党员。联络员负责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络与沟通,协助党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惟政治工作,体味他们外出默示并如实向党组织陈述。

第四十一条  成立流动党员方针打点轨制。下层党组织应按照当地、本单元的现实情形,对流动党员流动时代加入组织糊口、交纳党费、遵纪守法,出格是阐扬党员浸染等方面提出明晰要求,拟定操作性强的方针打点考查法子。对于默示凸起的,要给以赞誉。

第四十二条  成立走访慰问流动党员轨制。党员外出时代,党组织要按期、不按期地走访其家眷,需要时可派人员去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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