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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模拟试题(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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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56、 某市区烟厂2007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农场收购烟叶,支付收购价款200000元,另支付运费500元。将烟叶送至某县城卷烟厂加工成烟丝,支付对方加工费10000元和增值税170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烟丝收回后,会计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入库成本中核算。

(2)购买卷烟专用香料,发票注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5100元。

(3)购买专用卷烟纸20000元,发票注明增值税3400元,另支付购纸运费350元。将该批卷烟纸送交印刷厂印宇,支付加工费5000元和增值税85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4)当期生产卷烟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烟丝账面成本100000元,领用加工好的卷烟纸账面成本20000元。

(5)销售自产AAA牌卷烟50标准箱,按标准调拨价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62500元。

(6)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10000元向股东分配利润,无同类售价。

(7)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本厂规格相同的AAA牌卷烟,联营企业加工完成后,本厂以250000元的不含税价回购后,以300000元的不含税价销售给本市商业中心。联营企业依法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发票均已经过认证,烟丝消费税税率30%,烟丝平均成本利润率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要求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委托加工烟丝业务中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费;

(3)计算该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

(4)计算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业务中该企业应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6)计算该企业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标准答案:

(1)收购烟叶应缴纳的烟叶税=200000×(1+10%) ×20%=44000(元)
收购烟叶可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200000×(1+10%) ×(1+20%) ×13%=34320(元)
收购烟叶支付运费可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500×7%=35(元)
发出委托加工烟叶的成本=200000+44000-34320+500—35=210145(元)
加工费可抵扣税额=10000×17%=1700(元)
购买香料、购买和加工卷烟纸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5100+3400+850=9350(元)
购买专用卷烟纸支付运费可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350×7%=24.5(元)
从联营企业回购卷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50000×17%=42500(元)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4320+35+1700+9350+24.5+42500=87929.5(元)

(2)委托加工成烟丝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10145+10000)/(1-30%) ×30%=220145/(1-30%) ×30%=314492.86×30%=94347.86(元)
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4347.86×5%+94347.86×3%=4717.39+2830.44 =7547.83(元)

(3)领用烟丝可从应纳消费税中扣除的已纳消费税=(100000/314492.86) ×94347.86=30000(元)
销售卷烟标准条售价=562500/(50×50000/200)=562500/12500=45(元)
因调拨价低于50元,故应该适用比例税率用30%
则卷烟销售应纳消费税=50×150+562500×30%=7500+168750=176250(元)
该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176250-30000=146250(元)

(4)卷烟销售增值税销项税=562500×17%=95625(元)
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向股东分配利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但不再计算征收消费税。
故组成计税价格=10000×(1+10%)=11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11000×17%=1870(元)

解  析:按照国税函[2001]955号规定,从2001年12月20日起,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①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要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②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从联营企业回购卷烟后对外加价销售的,应当缴纳增值税,但不缴纳消费税。
应计销项税额=300000×17%=51000(元)
(5)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95625+1870+51000=148495(元)
该企业应纳增值税=148495-87929.5=60565.5(元)
(6)该企业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46250+60565.5) ×(7%+ 3%)=2068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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