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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若干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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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如果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人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以房地产作价人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或是投资、联营企业若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则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2.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建成后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交换房地产
  交换房地产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按照规定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www.caiwu51.com伴你同行
  5.房地产抵押
  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6.房地产出租
  房地产出租,出租人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7.房地产评估增值
  房地产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8.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入,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如果觉得《税法(二):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若干具体规定》不错,可以推荐给好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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