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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一般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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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所谓“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小洋楼、度假村,以及超面积、超标准豪华装修的住宅,均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界限,2005年5月31日前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该免税规定。 青年人网为你加油
  2.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这类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拆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由于上述原因,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亦给予免税。
  税法之所以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和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给予免税优惠。主要是因为经营这类房地产一般属于政策要求必建的微利项目,投资大,收益小。因此,国家应当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和鼓励,同时也可以避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后又征所得税,导致负担过重的问题。
  3.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非普通住宅),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如果觉得《房地产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一般减免税规定》不错,可以推荐给好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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