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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房产税的申报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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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自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对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青年人网编注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按季或半年征收。
  三、纳税申报
  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纳税义务人应根据税法要求,将现有房屋的坐落地点、结构、面积、原值、出租收入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纳税。如果纳税人住址发生变更、产权发生转移,以及出现新建、改建、扩道、拆除房屋等情况,而引起房产原值发生变化或者租金收入变化的,都要按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以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的房产变动情况。(《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略)
  四、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如果觉得《税法(二):房产税的申报和缴纳》不错,可以推荐给好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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